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划分为四个主要层级:‌省级行政区‌、‌地级行政区‌、‌县级行政区‌和‌乡级行政区‌。以下是各层级的详细分类:‌
‌省级行政区
包括23个省、5个自治区、4个直辖市和2个特别行政区,共34个。例如,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东省等。
‌地级行政区
‌ 包括293个地级市、7个地区、30个自治州和3个盟,共333个。例如,广州市、深圳市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等。
‌县级行政区‌
包括977个市辖区、394个县级市、1301个县、117个自治县、49个旗、3个自治旗、1个特区和1个林区,共2843个。例如,海淀区、昆山市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等。
乡级行政区‌
包括9084个街道、21432个镇、7060个乡、153个苏木、956个民族乡、1个民族苏木和2个县辖区,共38602个。例如,中关村街道、华西村、鄂伦春民族乡等。
此外,中国的行政区划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,例如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的特殊地位,以及民族自治地方(如自治区、自治州、自治县)的设立。